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5-11-25
第五十条 划转撤并的单位在财务清算结束后,经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,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:
(一)因隶属关系改变,整建制划转的单位,其全部资产、债权、债务等无偿移交,并划转相应事业经费指标。
(二)撤销的单位,其全部资产、债权、债务等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处理。
(三)合并的单位,其全部资产、债权、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。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核准处理。
第十三章 附 则
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凡与本制度内容相抵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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